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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部 函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
發文字號:臺教高(一)字第1140017604號
主旨:
函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宣導校園保護智慧財產權觀念案,請貴校積極輔導、提醒學生使用正版書(含二手書),未經授權,勿擅自掃描、影印、下載或上傳書籍、教材,以免侵害他人著作權,請查照。
說明:
- 依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14年2月14日智著字第11460002920號函辦理。
- 請貴校多加善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建置之「校園著作權」專區、教學相關之著作權Q&A、E等公務園+學習平臺「著作權基本觀念」課程……等資源,並請運用多元管道(例如:校內專屬智慧財產權網站專區、校內電子信箱、各類會議……)向學生宣導,並請向學生宣導勿至侵權網站下載圖書檔案,或至第三方電商平臺銷售及購買盜版圖書商品,以持續提升學生對著作權之正確認知。
- 檢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來文1份,該局提供之著作權宣導資源,請貴校連結至校內專屬智慧財產權網站(頁)專區,並請適時更新校內專屬網站及於校內辦理相關活動時多加善用。
各公私立大專校院
本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(含附件)
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函
地址:10637 臺北市辛亥路2段185號3樓
承辦人:王佳齡
電話:(02)2376-7144
傳真:(02)2736-5061
電子信箱:ling00669@tipo.gov.tw
受文者:教育部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
發文字號:智著字第11460002920號
主旨:
為加強宣導校園尊重智慧財產權觀念,敬請惠轉各大專校院積極輔導、提醒學生使用正版教科書(含二手書),未經授權,勿擅自掃描、影印、下載或上傳書籍、教材,以免侵害他人著作權,如說明,敬請查照。
說明:
- 依著作權法規定,著作人就其著作專有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權利,掃描、影印、下載或上傳他人著作,涉及重製、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,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,如欲利用他人著作,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,始符合著作權法的規定。
- 大專校院學生掃描、影印國內、外之書籍,如係整本或為其大部分、化整為零之掃描、影印,或任意下載、上傳他人論文等,此等利用行為均已超出合理使用範圍,將構成著作權之侵害行為,如遭著作財產權人依法追訴,恐須負擔刑事及民事之法律責任。茲為加強宣導學生尊重智慧財產權,敬請貴部轉請各大專校院積極輔導、提醒學生使用正版教科書(含二手書),勿自行下載、上傳或影印他人著作,以免觸法。
- 本局各項著作權宣導資訊連結如下,併請轉知各大專校院連結參考、運用:
- 本局官網之校園相關宣導資源:
- 「校園著作權」專區: https://topic.tipo.gov.tw/copyright-tw/lp-415-301.html
- 教學相關之著作權Q&A: https://topic.tipo.gov.tw/copyright-tw/lp-919-301.html
- E等公務園+學習平臺「著作權基本觀念」課程: https://elearn.hrd.gov.tw/info/10039937
- 本局多媒體宣導資源:
- 本局官網之校園相關宣導資源:
正本:教育部
副本:本局著作權組(宣導科)